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执行中央《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工作规定》,全面防范和严肃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健全落实统计机构领导责任制和统计人员工作责任制,保障统计数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法规,参照广东省统计局《关于统计机构负责人和统计人员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实施办法(试行)》有关规定,结合东莞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东莞市统计局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统计人员。各镇街(园区)统计工作机构负责人及其专(兼)职统计人员参照执行。
第三条 健全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应当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坚持惩防并举、注重预防,完善统计法律制度,健全统计管理体制,推动改革干部政绩考核机制,强化统计普法宣传教育,严惩统计违纪违法行为,严肃追究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人责任,努力形成不敢、不能、不想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工作氛围,为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供扎实的体制机制保障。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健全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应当在国家统计局和广东省统计局的统一部署下,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承担工作职责谁负责工作质量的原则,根据统计工作各业务流程环节的工作内容和质量要求,建立健全全过程质量管理和全员责任体系。上级统计机构履行领导、指导和督导责任,统计机构领导班子承担全面领导责任,主要负责人承担第一责任,班子成员承担主体责任,纪检监察工作负责人承担监督责任,相关统计业务人员承担直接责任。
第五条 市统计局党组负责统一领导全市政府统计系统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组织开展对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统计人员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机制的建立、检查考核和责任追究。
第六条 市统计局领导班子要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依法统计的各项部署和要求,对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负全面领导责任。
(一)统筹谋划部署。认真落实国家统计局和广东省统计局关于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工作安排,结合工作实际,研究制定统计法治建设工作规划、目标要求和具体措施,明确班子成员及各职能机构在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中的责任,始终把依法统计依法治统贯穿统计工作各个方面和各个环节,始终把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作为政治任务落到实处。
(二)强化领导推动。把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列为班子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召开领导班子会议,听取、研究、部署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讨论、确定统计法治建设的重大事项,督导检查本单位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的落实。确保本单位严格执行统计法律法规,确保按照统计调查制度组织实施统计调查。
(三)依法查处违纪违法行为。严肃查处统计违纪违法行为,对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实行“零容忍”。健全统计违纪违法行为举报工作制度,完善统计违纪违法行为查处机制,严格执行《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全面推动统计执法检查“双随机”抽查制度,支持统计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依法查处统计违纪违法案件,严肃追究统计人员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党纪政务责任,全面落实统计失信企业公示和联合惩戒制度。
(四)加强宣传教育。贯彻落实全国统计法治宣传教育规划,抓好领导干部、统计人员、调查对象和社会公众的统计法治宣传教育,积极配合党校(市行政学院)、社会主义学院将统计法纳入领导干部教育培训的必修课程。建立完善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和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制度,增强领导干部统计法律意识,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问题的能力。切实提升统计法治宣传的传播力、引导力和影响力,加强诚信诚实统计职业道德教育,厚植全社会统计法治思想根基,推动统计法治建设不断纵深发展。
(五)强化队伍建设。加强对统计法治工作领导,强化统计执法机构建设,配齐配强统计执法人员,充实统计执法骨干人才库,不断提高统计执法人员专业素质和装备水平,保障统计执法经费和条件,推动树立统计执法权威,增强统计执法机构直接查处统计违法行为能力。
第七条 市统计局主要负责人对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负第一责任。
(一)安排部署重要工作。主持制定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计划和措施,及时召开局党组会议或局长办公会议传达学习国家统计局和广东省统计局关于统计法治建设的部署和要求,结合实际研究贯彻落实意见,安排部署依法统计依法治统年度工作和重点任务。
(二)组织健全工作机制。主持研究健全统计法治建设制度,推动建立责任体系,明确领导责任、具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努力形成从上到下、自始至终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机制。
(三)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定期听取依法统计依法治统工作汇报,协调解决统计立法普法、执法监督和诚信建设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做好对上级机构和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保障重点工作任务顺利完成。
(四)领导督办重要案件。领导、组织和支持统计执法机构依纪依法履行职责,查处重大统计违法案件;对统计造假、弄虚作假案件及时听取汇报、研究讨论、进行督办、做好协调,坚决保持对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行为“零容忍”。积极支持配合上级部门直接查处统计造假、弄虚作假案件。
(五)带头执行纪律法律。组织领导本地区、本部门统计机构及工作人员严格执行统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计调查制度,依法组织实施统计调查。坚持以身作则、以上率下,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督促班子成员依纪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对下级统计机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教育监督管理。
第八条 市统计局班子成员中分管法治工作负责人的主体责任为:
(一)组织协调法治工作。根据国家统计局、广东省统计局法治建设工作总体部署,及时提出贯彻落实意见,研究布置具体任务,定期向党组(领导班子)汇报法治工作开展情况,特别是查处统计违纪违法案件情况。指导督促法制教育科制定落实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具体措施,完善制度,健全机制。听取法制教育科工作情况汇报,及时研究解决问题。
(二)组织拟定法治文件。组织起草统计法规规章草案,拟定统计规范性文件,组织对本单位、本系统印发的文件是否符合统计法律法规进行审查,将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要求在有关文件中予以体现。
(三)组织法治宣传教育。组织拟定统计法治宣传教育规划和方案,指导法制教育科开展统计法治宣传教育,确保本单位、本系统统计人员了解熟悉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内容,促进党政领导干部学习统计法遵守统计法,推动对统计调查对象和社会公众的普法宣传。
(四)组织查处统计违法行为。严格落实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制度,组织落实既定的统计执法检查事项,推动执法队伍依法开展执法检查,发现领导干部统计违纪违法行为的,及时上报省统计局,发现调查对象违反统计法的,依法作出处理。
(五)健全法治监督机制。带头遵守执行统计法律法规规章,推动统计执法队伍建设,组织对统计法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监督统计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依法开展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推动落实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和问责制,充实配强统计执法骨干力量。
第九条 市统计局班子成员中分管专业负责人的主体责任为:
(一)落实专业分管责任。带头遵守执行统计法律法规规章,贯彻执行统计法治建设的各项部署,研究落实分管范围内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具体任务和措施,督促指导分管专业切实履行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
(二)加强法治宣传教育。推动分管专业认真学习、严格执行统计法律法规规章,督促专业机构、专业人员开展对统计调查对象的法治宣传,将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内容纳入分管专业培训。
(三)组织依法开展调查。组织分管专业严格依照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和统计调查制度开展统计调查,确保分管的专业机构、专业人员守住统计法律法规的底线、红线。
(四)健全质量控制体系。健全分管专业统计调查制度设计、统计任务布置和统计数据采集、处理、存储、报送和发布等环节的数据质量控制制度,组织分管专业对数据质量进行核查,始终将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贯穿于分管专业统计调查工作全过程。
(五)建立数据核查机制。组织分管专业及时将统计调查和质量核查中发现的统计违纪违法行为线索移交法制教育科,支持配合法制教育科对违纪违法行为进行执法检查。
第十条 市统计局班子成员中分管纪检监察工作负责人的监督责任为:
(一)组织监督统计法执行情况。带头遵守执行统计法律法规规章,组织监督检查本单位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落实情况,按照权限指导纪检监察部门正确履行对统计造假、弄虚作假案件查处的监督职能。
(二)组织追究违纪违法责任。组织落实本单位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问责制,组织对统计违纪违法行为责任人进行党纪政纪责任追究。
(三)加强统计权力监管。组织对本单位统计调查项目审批权、统计调查权、数据评估权、统计执法监督检查权等实施监督,及时查处统计权力运行中的违纪违法行为。
(四)强化风险教育。组织指导开展统计法律法规和廉政风险防范教育,将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纳入本单位廉政建设工作内容,推动增强统计干部依法统计和廉政风险意识。
第十一条 市局各科室统计人员应当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关于统计工作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中央《意见》《办法》《规定》《监督意见》,省《实施意见》《实施办法》等党的纪律和党内法规,统计法律法规和国家政令。根据所承担的工作任务,对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负直接责任。统计调查业务包括统计制度设计、调查项目审批、名录库管理、任务部署、数据采集、数据审核、数据管理、数据质量核查,以及统计执法检查和统计基层基础建设等。
(一)办公室。推动将防治统计造假纳入党组会重要内容和每年全局工作计划;组织开展业务培训、指导、宣传、动员等工作。
(二)机关党委。推动将防治统计造假纳入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重要内容。
(三)综合核算科。组织开展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进行监测、预警和综合动态分析;统一对外提供综合性的统计数据,并进行管理和审核;组织重要的经济、社会分析研究课题,协调全局统计分析工作;组织开展业务培训、指导、宣传等工作。
(四)专业科室。组织实施本专业的统计调查工作,收集、整理和提供相关统计调查数据;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进行相关统计分析;组织开展业务培训、指导、宣传等工作。
(五)统计普查中心。负责研究和提供重大市情市力普查计划及实施方案,研究解决普查专业技术方面的问题;严格按规定对入库单位进行审核、把关,保障单位基本信息真实、完整和及时更新;组织开展各类普查工作,检查和评估数据质量,指导各项普查的统计基础工作;对普查资料进行数据整理、开发应用和统计分析;建设和维护全国性普查数据库,建立健全基本单位统计登记制度,规范管理全市基本单位统计登记工作;组织开展业务培训、指导、宣传等工作。
(六)法制教育科。组织开展统计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贯彻实施和监督检查;依法开展辖区内统计调查项目的审查、管理和清理工作;依法开展统计重点检查和“双随机”联合抽查工作,依法依规查处统计违法案件;依法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行为;按要求做好统计基层基础建设相关工作;组织开展业务培训、指导、宣传等工作。
第十二条 贯彻落实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要做到事前有预防,事中有管控,事后有监督。强化事前预防,将责任制作为统计法治宣传重要内容,抓好领导干部和统计人员的宣传教育,全面清理纠正违反统计法精神的文件和做法。健全事中管控,不断完善数据质量管理监控制度体系。加强事后监督,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干预统计工作记录报告制度。
第三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市统计局领导班子负责组织落实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追究责任制落实不力人员的责任。
第十四条 市统计局负责人和统计人员落实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执行情况列为年度述职述廉和党员民主评议的重要内容,作为对领导班子成员、科室负责人、统计人员的总体评价、业绩评定、奖励惩处和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市统计局领导班子及其班子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推进依法统计依法治统不力,未能严格履行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应当予以通报:
(一)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依法统计的各项部署和要求未得到有效贯彻落实,上级统计机构关于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工作安排未落实到位的;
(二)未将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纳入统计机构工作人员依法行政依法履职责任范围,未建立本单位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和问责制,未定期听取统计法治建设工作汇报和定期研究、部署统计法治建设工作的;
(三)未建立统计违纪违法行为举报工作制度,未形成查处统计违纪违法行为的有效机制,未严格落实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制度,未建立执行统计执法检查“双随机”抽查制度和统计信用制度的;
(四)对发现的统计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对统计数据造假行为查处不力,对统计违法行为追究不到位的;
(五)上级统计机构转交的统计违纪违法行为未及时如实核查,交办案件未依纪依法进行处理,不支持配合上级统计机构直接查处统计违纪违法行为,不支持统计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依法查处统计违纪违法案件的;
(六)本地区、本单位发生大面积或者连续发生统计数据造假问题,明知统计数据不实而不组织进行调查核实,未组织落实领导干部干预统计工作记录报告制度的;
(七)参与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授意统计调查对象或者其他人员在统计上弄虚作假的;
(八)对依法履行职责的统计执法人员、纪检监察人员等打击报复的;
(九)其他未能严格履行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的情形。
第十六条 统计人员未能严格履行本规定第十条所列责任,明知统计数据不实而不进行调查核实,未落实领导干部干预统计工作记录报告制度,参与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授意统计调查对象或者其他人员在统计上弄虚作假,不支持、不配合依法查处统计违纪违法行为,应当认定为未能严格履行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按规定予以通报。
第十七条 对市统计局领导班子及其班子成员、统计人员未能严格履行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的,按照中央《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广东省《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实施意见》《广东省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实施办法》等规定,报市纪检监察部门和组织人事部门,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追究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东莞市统计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