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音像记录是指通过执法记录设备对行政执法过程进行同步录音、录像、拍照,并将音像记录资料保存归档,实现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行政执法过程中,下列情形应当进行音像记录:
(一)情节严重、影响重大案件的调查取证;
(二)调查取证时,采取音像记录更能反映案件事实情况的;
(三)口头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的;
(四)举行听证,记录听证各环节;
(五)留置送达或者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的;
(六)进行行政检查时,记录现场检查场景。
音像记录应当重点记录以下内容:
(一)行政执法现场环境以及行政执法人员检查、取证情况;
(二)当事人、证人等现场有关人员的体貌特征和言行举止;
(三)行政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表明来意,以及告知当事人其权利义务;
(四)证明违法行为的资料、物品,以及其他证明违法行为的证据;
(五)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证人进行询问的过程;
(六)执法人员现场制作执法文书的过程;
(七)检查对象在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及其他相关执法文书上签名盖章的过程;
(八)以留置送达或者公告送达方式将执法文书留置或张贴在当事人住所、公告栏的情况;
(九)其他应当记录的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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