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统计指标解释
生产总值 指按国土原则计算的一个国家(或地区)物质生产部门和非物质生产部门在一定时期内所生产和提供最终使用的产品和劳务的货币表现。它不包括中间消耗的产品和劳务的价值。这些最终产品和劳务,不论是本国居民投资、本国居民生产的,还是外国居民投资、外国居民生产的,只要是在这个国家的领土范围之内,就全部计入这个国家(或地区)的生产总值。
生产总值从生产角度来说,是国民经济各部门的增加值之和;从分配角度来说,是这些部门劳动者收入、税金、利润、固定资产折旧等项目之和;从使用角度来说,是最终使用于消费、投资以及净出口的产品和劳务的价值总和。所以生产总值有三种计算方法,即生产法、分配法、使用法。国外净要素收入与生产总值之和,即为国民生产总值。
增加值 增加值是指常住单位生产过程创造的新增价值和固定资产的转移价值。它可以按生产法计算,也可以按收入法计算,按生产法计算,它等于总产出减去中间投入;按收入法计算,它等于劳动者报酬、生产税净额、固定资产折旧和营业盈余之和。
劳动者报酬 指劳动者为常住单位提供劳务而获得的各种报酬,它反映劳动者参与增加值创造而获得的原始收入。具体包括从各种来源开支的货币工资和实物工资,即单位以工资、福利、社会保险等形式,从成本、费用和利润中为劳动者支付的各种开支,以及个体和其他劳动者通过参加社会生产活动所获得的各种劳动报酬。
生产税净额 指生产税与补贴之差,它反映政府从本期创造的增加值中所得的原始收入份额。生产税是指政府对生产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所征收的各种税、附加和规费,具体包括销售(营业)税金及附加、增值税、管理费开支的税、应交纳的养路费、排污费和水电附加等,以及烟酒专卖上缴政府的专项收入。补贴与生产税相反,是政府对生产单位的单方面收入转移,因此视为负税处理,包括政策亏损补贴、粮食系统价格补贴、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收入等。
固定资产折旧 指一定时期内为弥补固定资产损耗而应提取的补偿价值,它反映了全部固定资产在本期生产中的资产转移价值。各类企业的固定资产折旧是指从成本费用中提取的折旧费。对不计提折旧的单位,如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学校医院、部队和居民住房则应进行虚拟折旧。
营业盈余 指常住单位创造的增加值扣除固定资产折旧价值、支付劳动者报酬和上缴政府生产税净额后的余额,它反映企业参与增加值创造而应得到的原始收入份额。该指标相当于企业的营业利润,但要扣除利税后项目中支付的工资、福利及公益金等。
三次产业 根据社会生产活动历史发展的顺序对产业结构的划分,产品直接取自自然界的部门称为第一产业,初级产品进行再加工的部门称为第二产业,为生产和消费提供各种服务的部门称为第三产业。它是世界上通用的产业结构分类,但各国的划分不尽一致。我国的三次产业划分是:
第一产业:农业(包括种植业、林业、牧业、副业和渔业)
第二产业:工业(包括采掘工业、制造业、自来水、电力、蒸汽、热水、煤气)和建筑业。
第三产业:除第一、第二产业以外的其他各业。由于第三产业包括的行业多、范围广,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第三产业可分为两部分;一是流通部门,二是服务部门。具体又可分为四个层次:
第一层次:流通部门,包括交通运输业、邮电通讯业、批发零售贸易业、餐饮业。
第二层次:为生产和生活服务的部门,包括金融、保险业、地质普查业、房地产、公用事业,居民服务业,咨询服务业和综合技术服务业,农、林、牧、渔、水利服务业和水利业,公路、内河(湖)航道养护业等。
第三层次:为提高科学文化水平和居民素质服务的部门,包括教育、文化、广播电视、科学研究、卫生、体育和社会福利事业等。
第四层次:为社会公共需要服务的部门,包括国家机关、政党机关、社会团体、以及军队和警察等。
景气指数 亦称景气度,是对企业景气调查中的定性指标通过定量方法加工汇总,综合反映某一特定调查群体或某一社会经济现象所处的状态或发展趋势的一种指标,景气指数介于0-200之间,100为景气指数的临界值;当景气指数大于100时,表明经济状况趋于上升或改善,处于景气状态;当景气指数小于100时,表明经济状况趋于下降或恶化,处于不景气状态。
企业景气指数 亦称企业综合生产经营景气指数,是根据企业家对本企业综合生产经营情况的判断与预期(通常为对“良好”、“一般”、“不佳”的选择)而编制的指数,用以综合反映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
企业家信心指数 亦称宏观经济景气指数,.是根据企业家对企业对外部市场经济环境与宏观政策的认识、看法、判断与预期(通常为对“乐观”、“一般”、“不乐观”的选择)而编制的指数,用以综合反映企业家对宏观经济环境的感受与信心。
发展速度 用以反映社会经济发展程度的相对指标,根据两个时期发展水平的对比而得。由于比较的标准时期不同,发展速度可分为定基发展速度和环比发展速度两种。
增长速度 发展速度 - 1 (或100%)就是增长速度。即增长速度=发展速度 - 1(或100%)。
平均每年增长速度 我国计算平均增长速度有两种方法,一种是习惯上经常使用的“水平法”,又称几何平均法,是以间隔最后一年的水平同基期水平对比来计算平均每年增长(或下降)的速度;另一种是“累计法”又称代数平均法或方程法,是以间隔年内各年水平的总和同基期水平对比来计算平均每年增长(或下降)的速度。具体计算方法,可参照中国财经出版社出版的《平均增长速度查对表》。
在一般正常情况下,两种方法计算的平均每年增长速度比较接近,但在经济发展不平衡出现大起大落时,两种方法计算的结果差别较大。
本《年鉴》内所列的平均每年增长速度都是用水平法计算的。从某年到某年平均增长速度的年份,均不包基期年在内。如1981-2003年平均每年增长速度,是以1980年为基期,2003年为报告期,年份从1981年算起,共2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