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统计指标解释
海关进出口总额:指实际进出我国国境的货物(包括贸易和非贸易)的价值总和。主要包括对外贸易实际进出口货物,来料加工装配、补偿贸易、进料加工进出口货物,国家间及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物资和赠送品,华侨、港澳台同胞和外籍华人捐赠品,租赁期满归承租人所有的租赁货物,边境地方贸易及边境地区小额贸易进出口货物(边民互市贸易除外),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经营企业进出口货物和公用物品,到、离岸价格在规定限额以上的进出口货样和广告品(无商业价值、无使用价值和免费提供出口的除外),从保税仓库提取在中国境内销售的进出口货物,以及其他进出口货物。海关进出口总额反映一个国家在对外经济贸易方面实际进出口货物的总规模。
创汇总额:包括一般贸易出口、“三来一补”出口应收工缴费、三资企业出口和非贸易。
贸易出口:指由外贸进出口公司、工农贸易进出口公司和地方性的进出口公司由国家统一安排的出口、代理出口和自营、联营出口,其中包括进料加工出口,以及各进出口公司在国内以外汇结算方式售给友谊商店、华侨商店、出国人员服务公司和中外合资、合作经营和外资企业等的出口商品。
“三来一补”出口:指来料加工装配出口按工缴费计算,中小型补偿贸易按金额计算。
“三资”企业出口:指三资企业自己出口的本企业产品。不包括委托外贸进出口公司出口的商品。
利用外资:指我国各级政府、部门、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通过对外借款、吸收外商直接投资以及向境外发行债券、股票等方式筹措的境外资金。
外资的形式可以是现汇、实物、工业产权或专有技术等有形资本和无形资本。
我国自有外汇如国家外汇、中国银行等金融机构用自有资金发放的外汇贷款等,华侨、港澳同胞的捐赠,联合国或其他国际组织的无偿赠送资金、无偿援建的项目均不属于外资范围。
利用外资的方式有:对外借款,外国(或港澳地区)企业和经济组织或个人在我国境内开办独资企业,与我国境内的企业或组织共同开办合资企业合作经营(企业)项目或合作开发资源,以及补偿贸易、国际租赁等。
对外借款:指我国政府、部门、企业和中国银行等单位向国际金融组织、外国政府、企业等借用的长期、短期资本,到期需还本付息。借款按不同渠道划分为:1.外国政府贷款;2.国际金融组织贷款;3.外国银行贷款;4.出口信贷;5.发行债券、股票。
外商直接投资:指外国企业和经济组织或个人(包括华侨、港澳同胞以及我在境外注册的企业)按我国有关政策、法规,在我国境内开办外商独资企业,与我国境内的企业或经济组织共同举办中外合资企业、合作经营企业或合作开发资源的投资以及外商从企业得到收益的再投资。
国际旅游(外汇)收入:指国内各部门为来我国旅游的外国人、华侨、港澳和台湾同胞提供商品和劳务而得到的外汇收入。包括供应商品、饮食和提供住宿、交通、邮电、文化娱乐、导游等各项服务所得的全部外汇收入。